关于法律顾问的误解和偏见

近年来,我先后在不同的地方担任过不同类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由于工作关系,曾问及当事人怎么看待法律顾问的作用,发现一些当事人认识模糊,甚至还有一些认识上的误解和偏差。在此,我想把这些模糊认识和偏见简要归纳、说明一下,以增加全社会对法律顾问工作的了解,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1、我们公司小,事情少,请法律顾问没有必要,省费用。笔者认为,法律风险与公司大小无关,只要你开门经营,就有可能存在。

2、法律顾问都是人家请的,哪有主动送上门的,说明你这律师没有水平。笔者认为,这是二者理念和视角不同,时代不同了,有些观念也该与时俱进。

3、一年下来,法律顾问也没有办多少事,几乎成了门面货,钱花得有点冤。笔者认为,法律风险防重于治。事前防范,远大于事后补救。相反,如果法律顾问太忙的话,对你的公司而言恐怕不完全是好事。

4、我是新领导,前任请的法律顾问要更换。笔者认为,老法律顾问也许对公司的情况比较熟悉,新顾问至少需要熟悉的过程。法律顾问只是公司法律事务的参谋和助手,对其他事项并无决策权。

5、我公司有法务部,没有必要再请外面的律师做法律顾问。笔者认为,内外有别,视角不同,各有所长,取长补短,对公司更有益。

6、我是个体经营者,请法律顾问那是大公司干的事。笔者认为,个体也是市场的一,同样面临各种风险,法律风险也不例外。

7、家庭聘请法律顾问?没听说过,那是西方国家才有的事吧。笔者认为,中国家庭有法律顾问的已经不少,只是你还没有打算而已,况且这类服务费用并不像你想的那样高。

8、你是公司的法律顾问,公司什么事你都得参与。笔者认为,法律顾问是公司的法律事务方面的顾问,其余的不是其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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