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外的报酬能随意扣发吗?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后的回报,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来源。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合同期限等必要条款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劳动报酬往往高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其中有劳动者因工作表现良好或因工作年限的增加,用人单位给予其升职加薪或给予额外奖励的,也不乏有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税费负担,在劳动合同中故意少写劳动报酬金额的。

      因此,劳动合同的约定并非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唯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通常会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薪酬制度规定、实际履行等方面综合考量。虽然你们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基本工资和提成,但公司在支付你劳动合同约定报酬外,每月会支付你一笔固定的奖金,该种薪酬的结构已经实际履行了两年多,因此,从履行情况看,你们已经就薪酬部分的变更实际达成了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以劳动合同未有约定而主张已经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理由显然不成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之外为了提高员工积极性、提升经营效益,实行一定的薪酬奖励制度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对于奖励条件、如何奖励等应予以明确,相关制度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此,《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就明确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你公司对你做扣发固定奖金的处理应当举证存在制度规定及事实依据,仅凭公司一方的主观意见即进行扣发,显示过于随意,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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