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能算劳动合同吗?

      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由于当事人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因此,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及部分条款,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的也是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因无书面合同而逃避法定义务,侵害劳动者利益。对于书面形式的合同,大家通常理解就是那么一份纸质的合同书,但其实并非如此。《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你们双方争议的聘用通知书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对方,而电子邮件是一种新型、快速、经济的信息交换方式,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就对电子合同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即一项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符合法律所谓的“书面”要求;如有方法可以确认双方身份并可以确认其认可数据电文内含信息的,即满足了法律对“签字”的要求;如能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即满足了法律对“原件”的要求。你单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包括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双方均是认可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你所述,该设计师对你们的要约以电子邮件形式作出了承诺并已实际按约履行。

      因此,该份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应视为已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同时,原劳动部在1995年对湖南省劳动厅的相应批复中亦曾明确,此类为了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义务为主题内容的协议,应视为劳动合同。因此,该设计师要求你们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理由不成立。需要指出的是这件事上你们虽无过错,但电子邮件因其真实性容易产生争议。为减少讼累,建议你们今后尽可能与员工签订纸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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