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己辞职还是单位解雇?

问:

去年,我到上海来打工,经老乡的介绍到了一家小公司工作。工作就是打扫卫生,中午再给大家烧顿饭,有时办公室的人忙不过来也会要我跑跑腿。虽然收入不高,但比在家干农活好多了,所以我也挺满意。但公司里有个员工小姚很挑剔,常常对我指手划脚。上个星期,我在打扫卫生时不小心把她养的花打翻了,她说我是故意的,骂了很难听的话,我实在忍不住就和她吵了起来,最后被大家拉开了。第二天,办公室主任把我叫去,说我们的吵闹扰乱了工作秩序,让我第二天不要上班了。我反复解释是小姚引起的争端,与我无关,但他不听我的解释。我很委屈,回家后就告诉了老公,他宽慰我说实在不行可以打官司要赔偿。那天正好我们的一个老乡来玩,他却说:“没有书面的解除通知,去打官司口说无凭,而且老板也可能倒打一耙,说是你自己辞职的,就根本不需要赔偿了”。被他这么一说,我不知道如何是好了。请问就这样去打官司我会输吗?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答:

作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律规定除非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存在法定理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而劳动者除非存在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被强迫劳动或其他法定事由的,其辞职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由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劳动者辞职所致还是被解雇所致,直接影响到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由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事实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劳动者已经离开了用人单位,但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究竟是谁提出的,双方各执一辞。劳动者往往称是用人单位口头辞退的,而用人单位却抗辩是劳动者自己辞职的,但双方均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对于此类问题如何处理,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的,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种观点认为,辞职情况下,仍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应对劳动关系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承担初步的举证义务;而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履行管理者的职责,对于未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即离职的劳动者,应书面通知其回单位报到或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未尽到通知义务或未保留好相应证据的,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从你所述看,你所在公司单位领导口头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因无书面通知,一旦发生争议,完全存在你那位老乡所说的倒打一耙的可能。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的事实认定确实存在不同的意见,因此,对你而言,目前最好的办法还是尽可能收集对你有利的证据。你可以去电、去信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开具书面的解除通知并保留相关证据,亦可要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部门介入,在调处纠纷的过程中对你们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进行固定。希望你慎重处理此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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