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与代通金能同时主张吗?

问:

我是一家化学设备公司的员工,想向你请教一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问题。

我是2006年进公司的,到今年10月就要满十年了。今年年初开始我就觉得部门经理一直在找我茬,不是讲我工作有瑕疵就是批评我工作不主动。上个月,经理又无故调动我的工作,要我这个坐办公室的人去跑外勤。我觉得这是公司想逼我辞职,所以就和经理吵了一架。第二天我就收到了一份解雇通知,讲我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于即日起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并结清一切费用。

我当然不认可他们的理由,要求他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结算费用的时候,我又发现他们实际只是给我结算了当月的工资。今年年休假我还未休过,我提出要求补偿。此外,年底公司会根据全年出勤情况发一笔奖金,我现在离职是公司强迫的,应根据我上半年出勤的情况支付我部分折算奖金。另外,我认为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还应支付我一个月工资。公司则一直坚持解雇是合法的并认为年终奖金根据公司制度只有全年正常出勤且发放时仍在编的员工才有,因此,除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外不同意给予我任何补偿。请问,单位的理由成立吗?我如果申请仲裁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个月的提前通知替代工资及部分年终奖金能否获得支持。

 

 

 

答:

你与所在单位因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产生争议,你们争议的内容涉及违法解除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如违法解除成立,劳动者能否主张提前通知替代金以及用人单位对于发放奖金有何自主权。

首先要判断公司一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结合解雇理由,审查是否存在违纪事实、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法律依据是否成立、解雇程序是否合法。公司方以你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如你所述不服从安排系因公司不合理变更工作岗位所致,那么就必须对岗位调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们通常认为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相应约定或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岗位调整亦具有合理性,劳动者则应当服从单位的决定,如拒不服从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对于调岗是否合理,则通常会综合劳动合同约定、调整的原因、是否协商、是否有效告知、调整前后的薪资是否差异较大、调整前后劳动者岗位是否差异较大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工作能力能否胜任等因素进行考量。因此判断公司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要根据举证的情况结合上述因素综合判断。

其次,关于一个月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工资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此系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合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主张该费用即意味着认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合法的。现你主张公司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只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违法解除赔偿金与提前通知替代工资的主张是不可能同时获得支持的。

最后,关于年终奖金的问题,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之外为了提高员工积极性、提升经营效益,实行一定的薪酬奖励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对于奖励条件、如何奖励等企业可以经民主程序制定相关制度予以明确。现公司方抗辩称公司制度规定该奖金系根据全年度实际出勤情况在年底给予在编员工的一次性奖励。如其所述属实,则你主张发放部分奖金并无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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