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 是如何规定的?
- 详细资料
- 点击数:113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综上,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当然劳动者的绩效考核是一方面,用考核的成绩与正常水平相比,如果考核成绩差于正常水平则会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其次,要证明对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对劳动者进行工作技能培训,或适当调整工作岗位。但该调岗行为必须合理,不能与员工原先的工作没有任何 联系。比如,不能让之前做研发的人员调岗去做销售。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完善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拒绝调整的行为予以合法应对。由于用人单位对 业绩不达标的员工多采取向下调岗的方式,所以往往会出现员工不服从安排、拒绝履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拒绝调整岗 位的行为是严重违纪行为,这样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经过培训或调岗后,用人单位还需证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内容或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对于经过调岗或培训仍然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
139-1775-6772
接听时间:周一至周日 7:00-22:00
本律师工作较忙,如未及时接听您电话,您也可以发短信,我也会及时回电或短信。
♠ 微信咨询
1、下图为杨律师的公众号,关注后可接收劳动法律知识。
2、下图为杨律师的私人微信号,添加后可通过微信进行法律咨询。
♠ QQ咨询
请直接点击下方图标或添加图标下方QQ。
QQ:34941191
♣ 见面咨询
如果案情复杂,需要看书面资料,可与杨律师约时间面谈;
咨询地点可在杨律师办公室或您方便的其他地方。
♣ 邮件咨询
如习惯邮件沟通,可选择邮件咨询:
该Email地址已收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您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JavaScript。
地址
地址:黄浦区淮海东路99号恒积大厦10层D室
路线:本所地处上海市中心,近人民广场,交通便利,地铁1号线黄陂南路站,8号线、14号线大世界站均可到达,步行约5-10分钟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