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企业“协商”不缴社保,有啥后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应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那员工是否可以和企业进行“协商”,签订协议书,不缴纳社保呢?这样做又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最新案例 王先生于2014年春节过后,进城务工,进入一家餐饮行业的企业A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基本薪酬为3500元。

王先生向A公司提出,自愿放弃社保的缴纳,并愿与企业签订协议书,说明是自动放弃社保。A公司考虑到若不为王先生缴纳社保同样可节约人力成本支出,遂同意与之订立双方协议。

 

企业为保证王先生诸项社保的相关权益,为其购买含生育、医疗、意外在内的商业保险,每月由公司代为缴纳商业保险费。 


2014年5月,在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实际用工情况的监察审核中发现A公司未为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专家解读

 

既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强制义务,那么王先生与A公司所签订协议的效力又如何界定呢?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属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员工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不允许通过个人约定改变的,否则该约定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王先生与A企业通过签订协议约定不购买社保,虽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但是约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无效的。公司应该为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并且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商业保险从其性质、保障范围、资金用途各方面来看均与社会保险有所不同,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对员工的保障。  

 

以商业保险和“协商”放弃社会保险的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在面临员工举报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反而还可能因此承担更多的滞纳金和行政处罚。

 

企业应注意: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协议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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