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

各地区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就上海地区而言,上海高院曾出台相关文件,即《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文件,其中讲到“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上海高院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但这一观点并不绝对适用各种情形,也不一定适用于各个法院,企业在碰到具体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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